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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来源:保监会网站作者:admin

银保监办发〔2018〕2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规范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产品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的报送工作,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现将报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费率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合理、公平、充足的原则,不得存在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因素。

      二、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在厘定试点地区商业车险费率时,基准纯风险保费、无赔款优待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应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执行。附加费用率预定不得超过35%,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的财产保险公司不需要解释说明,附加费用率预定低于35%的财产保险公司应进行解释说明。

      三、各财产保险公司分管精算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总精算师对费率方案的制定负责,分管车险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费率方案执行情况的管控负责,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签署责任声明书。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对费率方案出具精算评估意见并签名。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的模板见附件1。

      四、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费率折扣系数的取值范围和厘定规则,包括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两项。厘定规则内容应包括上述两项系数的取值范围、精算模型风险因子的选取、各因子水平的划分规则、各因子水平组合与两项系数取值的对应关系等定价逻辑。其中,新车业务费率折扣系数的取值范围和厘定规则应单独列示。

      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本通知所指手续费为向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营销员)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手续费、服务费、推广费、薪酬、绩效、奖金、佣金等。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渠道和车种分别报送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其中,新车业务手续费的取值范围和使用规则应单独列示。

      六、各财产保险公司应按照附件2要求填报费率方案附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责任声明书及精算评估意见
2. 费率方案附表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