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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32——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发布时间:2017-06-27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是位于西北地区B省的央企下属企业,被财政部和当地财政部门要求全面参与解决B省无电问题的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工作,并被分配了应承担的工作任务。根据2014年B省财政局下发通知,明确独立光伏电站的补助标准为25元/瓦,户用系统的补助标准为18元/瓦。无电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项目完工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B省上报申请和项目实际装机容量等因素,清算下达剩余奖励资金。清算时关于工程补贴的处理政策为:在补贴标准内的支出可以实际支出金额为限进行补贴,高于实际支出的已收到补贴款需要返还给财政;对于实际支出高于补贴标准的支出部分则由被分配任务的公司自行承担。工程建造的资产-通电设备或电网在建造完成后即移交给当地电力部门或者牧民等个人。
      问题:
      如何对此类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中的介绍,金太阳示范工程建设对于A公司来讲属于一项带有援建性质的政治任务,收益与支出不匹配,因此收到的补贴收入和A公司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应分别进行核算较为合适。补贴收入对应的资产虽然是由A公司进行建造并暂时计入A公司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但是在建造后即移交给最终的资产使用者,当地的牧民或者农民等个人,所以并不是最终形成A公司自身的资产,所以应归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用于补偿A公司当期或以后期间的相关工程支出(及损失),在相关工程支出归集完工后转入损益的期间,相应地计入当期损益。A公司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是带有援建性质的政治任务,不是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支出,因此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在收到补贴时先计入递延收益,工程施工发生的成本先计入其他非流动资产。待工程完工结算时,将全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确认为营业外支出,同时将可确定收到的补贴金额(在补贴标准内的支出可以实际支出金额为限,实际支出高于补贴标准的以补贴标准为限)从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根据《企业收到专项财政资金所得税处理财税【2009】87号》的意见,可参考如下的处理思路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进行沟通:如果所收到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对应发生的工程支出则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所收到的专项用途财政资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对应发生的工程支出则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