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8-28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案例情况:
A公司是一家证券公司,持有若干家新三板公司的股份。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预备近期内做市的新三板公司股票,A公司将其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问题:
1.A公司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如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
2.计入交易性金融资资产的新三板股票如何计量公允价值?
3.估值采用的输入值发生了变更是否属于会计估计的变更?
案例解析:
1.新三板股票交易按照交易方式一般分为两类,协议方式和做市商方式。前者方式购买的股份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核算,后者方式购买的股份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成本后续计量,这在证券公司中较为常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取得金融资产主要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的,比如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等,可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A证券公司虽然以协议方式取得新三板股票,但是以交易为目的并预备近期内做市,与长期持有的其他新三版股票目的不同,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不违反相关规定。但是持有目的并非做市和交易的,建议仍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但一旦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的,根据相关准则规定,不得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按照交易的活跃程度可分为有序交易和无序交易。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以下两种情况,通常需要判断新三板股票是否为有序交易:
(1)在当前市场情况下,市场在计量日之前一段时间内不存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惯常市场交易活动。比如做市交易不活跃的情况。
(2)在计量日之前,相关资产或负债存在惯常的市场交易,但资产出售方或负债转移方仅与单一的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比如协议转让方式。
2.1判断为有序交易情况下的一般性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指南,“企业使用估值技术时,应当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仅当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时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企业通常可以从交易所市场、做市商市场、经纪人市场、直接交易市场获得可观察输入值。在交易所市场上,企业可直接获得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收盘价。在做市商市场上,做市商随时准备用自有资本买入或者卖出做市项目,以此提供流动性并形成市场,所以出价和要价比收盘价更容易获得。”
但是实务中,采用做市商出价作为新三板股票期末公允价值的比较少见,采用收盘价的比较多见。
2.2判断为非有序交易情况下的一般性处理
公允价值准则指南规定,“在非有序交易情况下,企业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或报价不能完全代表计量日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却又以该交易价格或报价为基础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则应当对该交易价格或报价进行调整。”
新三板股票价格被操纵的可能性高于A股市场,比如对倒交易等,通常表现为新三板股票收盘价较前一个交易日或一段时间均价存在明显误差。因此,有些公司以近期一段时间内的均价作为公允价值、有的以股票换手率作为估值的基础、有的采用交易量与交易价格作为加权平均的参数。对协议方式交易的新三板股票采取成本价作为公允价值的调整,也是一种解决方案。如果成本价格能够更好的反映协议交易的新三板股票价格,则不违反准则相关规定。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属于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其输入值的层次发生了变化,则应当在会计政策部分披露。如果企业使用重要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对第二层次进行调整,且该调整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是重大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应当划分为第三层次。实务中,建议将调整的影响与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进行比较,作为判断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