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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61——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收入确认收入时间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02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某证券公司A作为管理人为委托人B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具体提供的服务有:为委托人开立各类专用帐户;管理委托资产;保证委托人委托资产的安全、完整;为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托管人定期对帐,及时办理委托资产的清算交收;定期向委托人提供对帐单,对委托资产的配置状态、价值变动以及交易记录做出说明;为委托人办理委托资产查询服务;保管与委托资产相关的账册、会计凭证、交易记录以及合同等。合同中约定了分期付款金额,且前期收到的款项占比较高,委托人已经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现了限售股收益权销售。合同生效日期为2015年7月,合同期限三年。合同约定, 80%以上的合同对价在第一年末A公司已经收到。
      问题:
      A公司能否在收到管理费的当期全额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根据《会计准则讲解——收入》(2010),提供劳务服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其中在判断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时,需要同时满足:(1)收入能够可靠加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依据背景资料,(1)(2)均能满足。在(3)的判断上准则指南提供了三种方法供选择: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并且指出如果实务中如果特定时期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本案例中,作为管理人A公司提供的服务总体上具有在合同期内持续提供的性质,如果没有更为准确的计量完工进度的方法,建议采用在各会计期间平均分摊的方式确认收入。
      另外,依据IFRS15,对于服务的收入确认,如果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标准,即认定为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及确认收入:(1)客户在主体履约的同时取得及消耗主体履约所提供的利益;(2)主体的履约行为创造或改良了在资产被创造或改良时就控制的资产;(3)主体的履约行为并未创造一项可被主体用于其他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根据本案例,在A公司提供约定的服务的同时,委托方B也获得了相应的服务,符合第1条的标准。因此,应该按照在一段时间内履约并确认收入。
      完工进度的计量问题。IFRS15提供了两种计量完工进度的方法:产出法与投入法。产出法是以对迄今为止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的直接计量为基础确认收入。此方法更加注重客户的价值计量,不适用A公司对于收入的确认;另,根据IFRS15,在产出法下只有在有权从客户获得的对价金额与迄今为止主体已完成履约行为对于客户的价值直接对应时,如按小时收取固定金额费用的服务合同,才可以按有权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收入。显然,A公司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不符合这个特征。
      IFRS15还规定,选择投入法以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所作的工作或投入相对于履行履约义务的预计总投入为基础确认收入。本案例中A公司在合同期内一直起到融资通道的作用,并持续提供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A公司应该参照按照流逝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建议采用A公司在各会计期间平均分摊的方式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