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实务

会计案例解析63——补签合同能否调整上一会计期间的收入问题

发布时间:2018-05-07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情况:
      A公司为国外一公司B在国内提供建筑使用材料的加工服务,合同期为3年,双方在2015年10月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的交易对价2.1亿美元,无奖励条款,规定了A公司有就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为鼓励A公司提前交货,在2016年双方补签了奖励性合同,约定了奖励条件和具体奖励方案,按照此方案A公司有权获得对2015年生产产品的奖励。
      问题:
      A公司能够根据补签奖励合同调整2015年的收入吗?
      案例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建造合同》(2010),建造合同具有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往往跨越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所建造或生产的产品的价值高的特点。合同总价款达2.1亿美元,价值较大,并且跨越会计年度。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同时,根据IFRS15,如果主体的履约行为并未创造一项可被主体用于其他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则这项合同产生的履约义务属于一段时间内的履约义务,可以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基于上述原因,共同说明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具有准则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存在或者不能知道确切结果的这些事项已经存在,在资产负债表日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事项能够证实该情况的存在或者确切结果。奖励条款没有在2015年10月签订的原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这些事项的存在是由于资产负债表日签订的增补协议。虽然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涵盖区间内,但不能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与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由于增补协定的奖励收入,如果满足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可以在2016年确认收入总额的变动,并根据完工进度,在2016年度进行收入确认、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