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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85——劣后级签署财产份额收购承诺协议是否控制该基金

发布时间:2018-08-21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甲上市公司参股A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优先级合伙人出资额占基金份额的60%;甲上市公司为劣后级合伙人,出资额占基金份额的35%;乙基金为劣后级执行合伙人,占A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份额的5%。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乙基金派出三名委员,甲上市公司派出两名委员,其中一名具有投资决算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3)利润分配:首先是向优先级合伙人分配本金和按照每年9%的收益率分配投资收益;其次是向劣后级合伙人分配本金;如有余额,20%分配给管理人,80%分配给劣后级合伙人;80%部分按照劣后级合伙人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4)亏损承担: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亏损,所有合伙人按照其在该项目投资成本中所分摊的实缴出资比例分担,但有限合伙人以其应实缴的出资额为限。除有限合伙人承担的亏损外,其他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甲上市公司与优先级合伙人另外签署财产份额收购承诺协议,保证其本金和固定收益,否则回购优先级合伙人财产份额。
      问题:
      甲上市公司是否对有限合伙企业实施控制,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
      案例解析:
      A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属于分级私募基金。甲上市公司持有劣后级份额,比例超过全部份额的20%。合伙企业的主要相关活动是投资项目并获取投资收益,甲上市公司虽不执行合伙事务,但对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说明甲上市公司具有实施控制的权力。如果甲上市公司能够运用该项权力获得可变回报,且该可变回报与权力直接相关,则说明甲上市公司控制该合伙企业。甲上市公司向上的可变回报有限并可预见,不太可能超过市场上的一般投资回报率。因此,对于该合伙企业中控制方的判断,其主要因素是哪一方承担了向下的最大的风险敞口,或者说承担向下可变回报最大的一方最有可能是控制方。虽然合伙协议中仅约定了优先分配顺序,并未指明劣后级有承担优先级的亏损的责任。但是,甲上市公司采取另外签署回购协议的方式,保证优先级本金和固定收益,充分表明甲上市公司是承担向下可变回报最大的一方,其向下最大风险敞口达到了基金份额的95%。该案例中,乙基金为执行合伙人,仅持有A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份额的5%,虽然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但除出资以外的连带责任几乎不存在。因此,甲上市公司对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实施控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