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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性贸易的交易属性与会计处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2-11-07来源:未知作者:admin

 【摘要】长期以来,实务界对仓单性贸易及其会计处理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从仓单性贸易的主要模式出发,分析了仓单性贸易的属性,包括正常的商品流通、融资性贸易、空转和走单贸易、关联资金占用、商品证券投资等,以及仓单贸易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从仓单贸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以及仓单的属性,结合会计准则探讨了仓单贸易的会计处理。最后,基于提高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考虑,提出了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关键字】仓单交易;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收入确认;净额法


      自华东钢贸事件发生后[1],仓单性贸易一直受到市场广泛关注,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多次发文规范仓单贸易业务,防范经营风险,要求企业从严执行收入确认方法,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循环交易等方式人为做大收入规模。同时,多家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因利用仓单性贸易违规经营,甚至实施财务造假,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被监管部门处罚。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问题成为了新准则涵盖的重点内容之一。目前,在理论探讨和实务中,仓单性贸易业务多局限于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认定,以及如何区别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较少从仓单贸易的性质出发探讨其会计处理。基于此,本文从贸易业务的模式和属性着手,试图厘清仓单性贸易的交易实质,结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探讨仓单性贸易的会计处理。

 

一、贸易的主要模式

(一)贸易模式

      广义的贸易业务,是指买卖或交易行为的总称,不仅包括所从事的商品交换活动,还包括商品生产者或他人所组织的商品买卖活动。本文所称贸易,是狭义的贸易,仅指商品流通领域的买卖行为,即《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批发和零售业”,有时也称供应链、物流业。仓单是买卖活动的凭证,是持有人提取商品的依据。目前来看,贸易业务主要有以下模式:

      模式1:生产领域的商品经过流通环节,进入下游生产商,或者直接进入终端消费者。贸易商A通常为总经销,贸易商B为分销商,分销商可能还有二级、三级分销,该模式为商品贸易的一般模式。 

 

图1 一般商品贸易模式

 

      模式2:生产领域的商品经过流通环节,进入下游生产商,或者直接进入终端消费者。贸易商A、B、C……并无明确的总、分经销关系,涉及的流通企业可能很多,商品流通链条比较长。  

 

图2 长链条贸易模式

 

      模式3:交易行为在贸易商之间进行,商品实物不流入生产、消费领域,又称为空转贸易。

图3 空转贸易模式

 

      在模式1中,各主体之间具有相对稳定的合作方式,经销模式是生产商的销售模式之一,总经销是其重要合作客户,总经销与分销商存在区域上的分工,这种合作关系往往通过“框架协议”约定。对于客户数量多、分布广的行业,如医药行业,多采用该销售模式。这种模式是开放状态的供应链式买卖,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实现了“三流合一”。

      在模式2中,各主体之间不具有稳定的合作关系,生产商可以销售给任何中间贸易商,也可直接销售给下游生产商或终端消费者,贸易商之间没有总分销关系。该模式的显著特点是人为增加交易环节,多数情况下不具有商业实质。

      模式3中,交易在贸易商之间进行,通常没有实物流转,与生产或消费领域无关。该模式的特点是交易链往往呈现非典型的闭合状态,参与者不关心商品实物交付,也不控制贸易标的实物,同一批货物在历经若干手交易后又回到起点,构成循环交易。

 

(二)融资性仓单贸易的具体形式
融资性贸易是仓单交易最为典型的形式,模式2、3都可能是融资性贸易业务。实务中,融资性仓单贸易主要有下列形式:

1.托盘贸易模式
      托盘贸易是指托盘方与买卖双方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利用账期为卖方提供融资的贸易形式。托盘贸易通常会发生真实的货物流转,但资金提供方不直接参与货物流转过程,托盘方的介入,可以使真实买方取得一个支付货款的差期,托盘方从中收取一定的资金使用费。该模式运作路径如图4:作为买方的B公司委托C公司(托盘方)代其采购货物,并指定A公司为卖方,要求C公司全额代其垫付全部或部分货款,C公司的收益为与B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在B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所涉及的货物单价基础上增加的固定利润,或直接与B公司约定资金占用利息。托盘贸易的核心特征在于,托盘方(出资方)为下游以汇款、银行承兑、担保、质押等形式为下游提供资金、增信支持,既不承担货物的损失、价格变动等与货物相关的风险,又不实际控制货物,只获取相关固定回报。

 

图4 托盘贸易

 

2.委托采购模式
      委托采购是指提供资金的企业接受融资方委托,代为采购货物。如图5所示,提供资金的企业将采购、保管、销售环节全部交给融资企业完成,或将其中两个环节交由融资企业的关联方完成,企业不直接有效控制货权。委托采购与托盘模式很相似,不同之处是以委托法律关系取代了买卖法律关系。托盘贸易模式中,托盘方通常分别与买方和卖方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表现为自营贸易业务,委托采购模式的受托方通常与买方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表现为代理贸易业务,但从贸易风险而言,实质风险来源相同。

图5 委托采购贸易

 

3.循环贸易模式
      循环贸易是通过相同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图6为典型的循环贸易模式,其中A、B、C……分别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履行方式为一方支付货款、一方交付货权凭证。货权凭证最初由A公司提供,并最终流向A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A公司并不需要实际交付货物,而取得了货款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随着中间环节的增加,或者货权凭证最终流向合同的关联企业而非直接流向A公司等因素的出现,循环贸易交易结构可能变得更加复杂。

       循环贸易中任何一方出现资金链断裂都将导致相关方之间的纠纷。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往往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要求卖方交付货物;卖方往往主张买卖合同实属“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性质,不涉及货物交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图6 循环贸易

 

4.质押监管贸易模式
      质押监管模式的融资性贸易的实质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贸易企业开展的授信业务,其方式是融资方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商品进行质押,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商品进行监管。如图7所示,该模式下,货主(通常为融资方)与仓储企业签订货物保管合同,并在融资时书面通知仓储企业相关货物质押情况,实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质押货物的间接占有。质押模式银行承担的风险,包括融资企业的信用风险、仓储企业的道德风险和质押商品市场波动风险。

 

图7 质押监管贸易

 

5.仓储保管贸易模式
      仓储保管模式与质押监管模式较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仓储保管模式中,提供资金融通的一方是企业,而非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二是提供资金融通的企业作为贸易业务的买方,在取得货权的情况下,以支付货款的方式为融资方提供资金融通。因此,仓储保管模式下,提供资金融通的企业与融资企业从质押监管的借贷关系转化成了买卖关系。

6.保兑仓贸易模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对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卖方和买方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保兑仓的法律关系如图8所示,A公司与B公司之间为一般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B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支付货款,A公司以仓单等货权凭证方式交付货物。B公司与银行间为票据法律关系。保兑仓交易结构的特点在于,A公司向承兑银行提供回购承诺,从而增加B公司的信用,以方便其获取银行承兑。 

图8 保税仓贸易

 

7.保理贸易模式
      保理模式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保理是一种合法的业务模式,但是如果贸易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则演变成一种融资性贸易业务。

 

 二、仓单性贸易的交易属性

(一)正常的商品流通贸易

      贸易是联系生产厂商之间、生产厂商与消费之间的重要环节。贸易商的作用,是使商品在物理空间上发生改变,以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和商品的价值,这也是贸易的本质特征。“仓单”交易,除了买卖双方外,通常还涉及第三方仓储机构,负责实物商品的管理。如果仓单与实物商品流转完全一致,即买方、卖方实际交割商品实物,商品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则仓单反映了商品贸易的本质特征,贸易商起着商品流通媒介的作用。该种情形下,仓单的性质为“提货单”,是货权转移的凭证。

(二)融资性贸易
      融资性贸易以虚构买卖方式形成仓单、发票、合同等单据流和资金流,但没有实物交割,往往不具备商品交易的商业逻辑,主要目的是在企业之间开展借贷融资,实质是借签订买卖合同之名,掩盖企业间借贷之实。融资性贸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上游供应商融资。企业向上游供应商预付货款,上游供应商收到货款后,较长期间(如3-6个月)供货,供货价格以预付款占用时间和当期利率确定,低价采购价差反映为资金占用费。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较大金额的“预付款项”。仓单贸易通常为大宗原材料商品,不需要定制,随时可采购,采用较长的供货周期,实际上是为上游供应商提供融资。

      2.下游客户融资。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给予客户较长的信用期(如3-6个月),销售价格以信用期和当期率确定,交易价差反映为资金占用费。下游客户收到货物(仓单)后立即变现,或者利用仓单向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质押借款,实现借贷融资。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较大金额的“应收账款”。“托盘贸易模式”和“委托采购模式”是典型的为下游客户融资行为。

      3.企业自身融资。企业通过仓单性贸易,向银行申请经营性贷款,或者申请开具商业票据,然后将票据贴现,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在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为新增货币资金和银行借款(或应付票据)。自我融资表现形式之一为“质押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贸易企业开展授信业务,其方式是融资方以其自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商品进行质押,由仓储企业对质押商品进行监管。在该模式下,融资方与仓储企业签订货物保管合同,并在融资时书面通知仓储企业相关货物质押情况,实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质押货物的间接占有。“保兑仓模式”、“保理模式”等方式也可以实现企业自身融资。

      融资性贸易标的主要是石油(成品油)、煤炭、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铁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这些商品价格透明,交易性强,具有准金融属性,交易差价主要是资金成本。因此,该模式下仓单具有资金借贷凭据性质,或者作为质押的有价权利凭证。

(三)空转和走单贸易
      三方或三方以上主体间签订三份或三份以上标的物相同、价格和履行期间不同的买卖合同,各方快进快出,一手钱一手货(仓单),既不垫支,也不欠款。企业并不关心实物商品流转,“走单、走票、不走货”,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均只出具确认收货的单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业务仅为资金的收付,标的货物并不存在或不实际交付货物。这类贸易也不以盈利为目的,几乎平进平出,主要目的是做大财务报表收入规模,以满足收入指标考核、排名等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将空转、走单认定为虚假贸易业务,因其脱离贸易业务本质,实质为企业间资金往来,仓单则系资金往来凭证。

(四)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贸易
      如果仓单交易资金最终流向了关联方,则形成关联资金占用。例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为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通过构造仓单交易为掩护,设计多层交易主体,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或上下游之间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包括指定关系),资金最终流向关联方。这种交易通常体现为循环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签订内容相同的多份买卖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帮助融资方取得资金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权,同时无需发生实际的货物流转。在财务报表上,反映为预付账款或应收账款长期存在较大的余额,年末清零,即关联资金过程占用。关联方资金占用性质的贸易,仓单性质为资金往来凭证。

(五)商品证券投资性贸易
      企业购入的现货仓单形式的存货,根据商品的价格走势,在价格上涨的适当时机卖出,以赚取价差,即低买高卖。这种交易现货标的通常为大宗商品,且通过国家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有竞价交易机制,仓单为标准化合约。企业开展标准化的仓单交易,与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类似,仓单属于有价证券中的商品证券。例如,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的“标准仓单交易业务”,交易双方通过大商所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并由平台完成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收付的业务。

(六)金融与商品混合属性
      商品期货仓单,具有金融产品与实物商品的混合属性:不进行实物交割的,仓单为金融有价证券;若进入实物交割,则为企业购买原材料的采购行为,仓单为“提货单”性质。商品期货仓单与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仓单具有显著区别:从交易动机看,前者是为了减小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降低生产成本所开展的一项风险对冲行为,后者则是为其他单位和自身融资,或者做大规模开展的业务;从交易标的的相关性看,商品期货对应的实物资产是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贸易标的往往与企业主营产品无关;从实物交割看,由于商品期货交易只能在国家设立的交易场所开展,有规范的交易流程,实物存货交割有保障,即有政府信用背书,而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走单贸易通常没有实物交割,即使有第三方仓库保管实物,也难以有足够的数量,不仅如此,还存在仓储资产重复质押等第三方道德风险问题,实物资产交割存在风险。
 

三、仓单性贸易交易实质的识别特征

      企业为了规避不合规仓单贸易监管,可能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这样,从形式看似乎具有商业目的,以支持其会计处理。企业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部门、监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等可以根据下列迹象,识别仓单性贸易的商业实质。
    (一)贸易收入规模与人员数量匹配性
在正常贸易中,增加收入规模需要投入人力、资金进行上游资源、下游客户的维护和拓展,收入规模与企业人员数量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当企业的贸易收入规模与其拥有的资源和投入远远不匹配时,企业开展融资性贸易或虚假贸易的可能性较大。

    (二)贸易标的商品品类
      大宗商品因其同质化、可交易等特点,具备一定的准金融属性,是仓单性贸易,尤其是融资性和空转贸易的主要标的,如成品油、煤炭、钢材、有色金属、化工原料、铁矿石、粮食等。一方面,大宗商品数量大、单价高,动辄几千万或上亿元,能较好地配合融资或做大收入规模的需求,更适合作为贸易性融资的媒介。另一方面,大宗商品市场需求大,交易较为活跃,标的交割标准化,对于开展虚假贸易具有较好的隐蔽性。企业往往具有明确的主营业务,如果仓单性贸易标的物主要为大宗商品,但与企业经营范围无关,可能存在虚构交易的情形。

     (三)上下游企业关系
      融资性或空转仓单贸易为了保证资金安全,上下游往往具有关联关系或特定利益关系。2021年爆发的“专网通信”案,多家上市公司卷入其中,上海电气(股票代码:601727)计提坏账损失超过80亿元。该案为典型的融资性贸易骗局,上市公司未能识别上下游均由隋田力控制,终端客户多为虚构,实际并没有商业实质,导致企业虚增收入。

    (四)毛利率水平
      仓单性贸易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毛利率低,通常不超过5%。由于多数仓单贸易并不涉及实物流转,融资性贸易的资金提供方所获得的收益一般相当于同期市场的平均融资成本,销售毛利率按其资金周转次数进行年化后,与同期的委托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的融资成本相当。

    (五)财务报表相关项目
      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大额资金收付、大额预付款及应收账款挂账,是否长期保持相对固定的余额。此外,关注仓储物流及其费用的列支情况,收入规模大但没有运输费用发生,可能为仓单贸易。从事仓单贸易的企业一般没有自己的仓库,若具有实物流转的贸易,应当发生第三方仓储费用,否则可能为融资性或空转走单贸易。

 

四、会计处理探讨

      仓单性贸易的会计处理,首先判断贸易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实物商品是否流转进入生产或消费领域,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分析仓单的属性,从而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仓单贸易的会计处理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具有商业实质的仓单性贸易
      如模式1,贸易业务具有商业实质,仓单为货权转移的销售凭证,即“提货单”,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在具体处理时,需要考虑贸易商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从而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表现形式包括: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只有有明显证据表明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实际持有对相应存货的控制权,且该控制权是非过渡性、非暂时性的,才可能采用总额法核算。代采购业务、供应链服务、进出口贸易代理等业务模式,企业可能为代理人,收入确认可能按净额法。

      实务中,有的观点认为企业承担了信用风险且开具了全额发票,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新收入准则并未将“承担的信用风险”作为判断是否采用总额法的考虑因素,信用风险的影响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不属于收入准则的规范范围,资金损失风险是信用风险,不应作为采用总额法的依据。实行发票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税收征管,并不是收入等会计事项确认的依据。

    (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仓单性贸易
      如模式2中人为增加的交易环节、模式3的空转和走单贸易,贸易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会计处理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应当根据仓单贸易的交易属性,分析判断适用的准则依据。

      1.对于融资性贸易,企业以自身融资或为供应商、客户提供融资为目的,不以买卖商品交易为目的,仓单实际为借贷凭证,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总额法)或手续费收入(净额法),应当确认利息收入,采购和销售回款在现金流量表上应当列报为筹资活动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2.对于空转、走单贸易,其性质为虚构交易、循环交易,是为了人为做大收入规模,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应当确认收入,实质为资金往来,预付的“货款”、应收“货款”等均应当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净收益或净损失通过“营业外收支”科目核算。

      例如,太化股份(股票代码:600281)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 4,113 万元。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2014年度营业收入 6.94亿元,占合并报表收入总额的 21.8%。太化股份开展的上述贸易业务的特点是:一是太化股份与供应商、客户分别签定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除价格条款以外,商品名称、数量、规格、结算方式、提货方式等其他条款均基本相同;二是太化股份均不负责合同项下商品的运输、检验和仓储,全部由客户向供应商自提、供应商送货至客户或直接在商品存储地转移货权;三是在结算方面,主要为客户向太化股份交付货款后,太化股份再向供应商交付采购款。在购销过程中,太化股份未自主选择供应商及客户,未经手业务合同项下商品的实物流转,采取先收款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其开展上述贸易业务没有合理商业理由,属于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确认收入为虚增营业收入[2]

      3.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企业以贸易业务为名,实则为关联方套取、占用企业资金,仓单为资金往来凭证。该种情形下,应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冲减已确认收入,还原交易实质,如实披露关联方及资金占用事实。例如,扬子新材(股票代码:002652)2019年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质疑上市公司预付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3.42亿元的真实性。公司自查后确认,该款项实际为关联方通过供应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

      4.对于证券投资性质的仓单贸易,企业通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反映为“库存商品”,转让仓单时作为商品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结转库存商品。笔者认为,根据交易目的和仓单商品证券的性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能更符合交易实质,即将仓单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价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实务中,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仓单贸易,多数会计处理是直接以净额法确认收入,虽然结果影响不大,但并不严谨。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采用有前提条件,即“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仓单贸易,不具备实物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不适用收入准则,那么就不存在总额法与净额法之分,应当按照相应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和披露。

    (三)混合型仓单贸易

      对于商品期货仓单,如果不进入实物交割,以平仓方式了结期货合约,则企业支付的期货保证金及追加资金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仓期间期货合约价格变化金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平仓时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如果进行实物交割,且满足套期条件的,则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进行会计处理。实物交割时,买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实物资产作为原材料采购入库核算,卖方作为商品销售收入处理,期货损益调整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以消除或减小价格错配造成的影响。

 

五、总结与建议

      本文通过介绍仓单性贸易的主要模式,分析了不同贸易模式的经济业务实质,进而探讨了贸易性仓单的本质属性,包括正常的商品交易属性、融资属性、空转和走单属性、资金占用属性、金融投资属性等。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仓单性贸易的属性,讨论了适用的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处理。

      同时,为了规范仓单性贸易业务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笔者进一步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企业要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缺乏商业实质的仓单性贸易风险很大,企业应当树立法律和风险意识,转换经营理念,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严格业务操作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民营企业很少开展仓单性贸易,国有企业因收入规模考核等原因经常参与仓单性贸易。自2013年以来,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大宗商品经营业务风险防范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关于做好融资性贸易业务排查统计工作通知》等规定,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加强贸易业务风险排查和处置,将违规开展融资贸易提高到不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

      二是会计审计人员要深入了解经济业务。现行会计准则越来越复杂,并不是因为准则本身复杂,而是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导致职业判断及会计处理复杂化。会计信息是企业经营活动的反映,如果不深入了解业务模式、商业实质、交易背景和目的等业务层面的事项,仅根据书面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单据等形式证据作出会计处理,核算结果可能会扭曲交易实质。例如,融资性仓单贸易、空转贸易,如果仅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确认收入,这样的会计信息不具有相关性的质量特征。因此,对新经济、新模式等比较复杂的交易,会计审计人员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选择适用恰当的准则,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实质,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三是要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重要保障。融资性贸易、空转和走单贸易等交易行为,不仅违反金融、税务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还浪费大量资源,影响主业发展,甚至不少参与者还产生了重大损失,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近年来,由于会计监督弱化,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了违法违规仓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如果能够根据交易实质恰当进行会计处理,及时准确揭露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就会督促企业整改。像以做大收入规模为目的的空转、走单交易,若会计人员及审计师不予确认,显然企业就没有任何动机继续从事该类业务。会计审计的监督作用,在于能够减少因合规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注释:
[1]2013年,华东地区钢材贸易风险集中爆发,主要是源于交易脱离贸易实质,一些中央企业、钢材供应商、中小企业、银行等,试图通过仓单性贸易达到融资目的,最终因仓单对应的货物重复质押无法交割等原因引发信用危机,不少企业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钢贸行业发生系统性风险。

[2]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山西太化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
[3]扬子新材2019年度报告,巨潮资讯网

(作者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执委、总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