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9来源:未知作者:技术标准部
议题背景
IFRIC(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收到一个关于“当收回一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产生多重税收后果时的递延所得税问题”的咨询。
咨询中的案例描述为,企业合并的一方主体获得了一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如一项许可证),该许可证初始确认金额为100,主体预期通过使用该许可证来收回其账面金额,并且该许可证到期时的预计残值为0。适用的税法规定了两种税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在这两种税制下所缴纳的税款都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中所得税的定义。主体收回该许可证的账面金额会产生如下两种税收后果:(1)根据所得税制度,主体应就通过使用该许可证而收回其账面金额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缴纳所得税,但是对于该许可证的摊销不会获得税收减免(通过使用产生的经济利益要应税);(2)根据资本利得税制度,当许可证到期时,主体将可获得100的税收减免(资本利得免税)。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适用的税法禁止主体将资本利得的税收减免用来抵消通过使用资产取得的应税经济利益。
咨询问题
主体应如何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而如何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
IAS 12中的基本原则
正如IAS 12第10段(注释如下)所述,本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只要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不产生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情况,那么除了少数例外,主体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
基本原则在本例中的应用
在本例中,收回该项资产的账面金额会产生两种不同的税收后果,即通过使用会取得应税的经济利益,以及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抵消的资本利得减免。因此,依照IAS 12中的基本原则,主体可以分别来处理这些因收回资产账面金额产生的不同税收后果。
主体可通过以下匹配的方式识别暂时性差异,以反映这些不同的税收后果:(1)在其中一种税制下能够收回的资产账面金额的部分;(2)在同一种税制下主体能够获得的税收减免(反映在资产的计税基础中)。
根据案例背景描述,IFRIC给出意见,主体可确认如下两种暂时性差异:(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在所得税制下,主体将收回该资产的账面金额100,但是在该税制下将无法获得税收减免(即所得税制下其计税基础为0);(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在资本利得税制下,主体将不会收回该资产账面金额,但是在许可证到期时会获得100的税收减免(即资本利得税制下其计税基础为100)。
然后,主体根据IAS 12中的要求,考虑适用的税法规定来确认和计量已识别的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
IFRIC得出结论,IAS 12中的原则和要求,已为主体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提供了充分的基础。因此,IFRIC决定不将此事项纳入其准则制定议程。
注释: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第10段:“如果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十分明显,考虑本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有帮助的:只要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不产生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偿情况,那么除了少数例外,主体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例如,第51A段后的例3说明了这种情况:当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取决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方式时,考虑这项基本原则可能会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