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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101——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发布时间:2018-10-29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2016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在募集项目启动前,A公司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两种理财产品,一种是保本浮动型,银行对本金提供保证承诺,不保证理财收益。另一种是保证收益型,银行保证理财资金本金,并按理财产品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向投资者计付理财收益。
      问题:
      A公司使用募集基金购买的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案例解析:
      对于该问题,财政部和证监会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结合证监会非经常性损益定义,考虑交易的性质(是否与正常业务相关)、发生的频率以及对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是否能作为判断公司持续性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考虑因素)。募集资金是企业发行股份募集而来用于募集项目的投资,该资金闲置期间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利息收益,显然与其正常业务活动不相关,并且具有偶发性。对于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影响,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6》中案例11-03募集资金定期存款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问题的分析,该案例编者认为定期存款方式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募集资金被用于募投项目并投产之后带来项目投资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收益,并且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看,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之后,作为分母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股份数都有所增加,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从分子中扣除,反而会导致不匹配的结果,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从前述募集资金定期存款利息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分析看,定期存款属于银行存款,风险低,收益率固定,而理财产品属于金融资产,风险高,收益率不固定,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理财产品的风险以及收益都可能会超过募投项目的风险和收益。因此,我们认为对于非投资类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理财产品的利息收益应该从严把握,如果可以获取确凿证据证明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购买的理财产品获取的利息与定期存款的特点极为相似,并且购买及持有理财产品是企业日常资金管理行为,则可以不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否则均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