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02来源:未知作者:admin
刊登于《中国注册会计师》2024年总第303期
【摘要】重要性是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则,重要性标准的确定是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以上市公司2023年报为研究对象,结合监管部门关于重要性披露的新要求,梳理了财务报告相关事项重要性标准披露的范围和实际披露情况,分析了重要性标准的确定方法,包括绝对金额标准、相对金额标准、绝对金额与相对金额标准结合和定性标准,以及不同方法下的具体量化标准,根据重要性标准披露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重要性原则运用不充分、基准选择不当、金额确定不合理等,最后从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角度,就恰当运用重要性原则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财务报告 重要性 绝对金额 相对金额 相关性
一、引言
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尤其是财务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关乎资本市场运行的效率和效果。高质量的财务信息,应当满足真实性、针对性、重要性和明晰性的原则。其中,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原则,目的是为了突出重点,避免或减少冗余信息,提升财务报告的可读性和有用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简称“《编报规则第15号》”)重要修订之一,要求公众公司明确财务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量化标准,即“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应披露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2023年报是首次实施修订后的财务报告披露新规,本文以截至2023年4月30日,已披露年报的5,350家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重要性原则的执行情况(本文表中相关数据统计来源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的年度报告)。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和修订前的《编报规则第15号》要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但由于缺乏重要性具体标准披露规定,导致实务中重要性原则执行不到位,新规定则致力于改变这一现状。上市公司是否能够严格执行重要性标准披露要求,关系到新的信息披露政策落地做实。本文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新规颁布后首个年报执行情况,尤其是重要性标准披露存在的问题,以期引起市场相关主体关注,规范重要性标准披露,提高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
二、财务报告重要性披露事项
财务报告哪些事项需要披露重要性判断标准?除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重要的税收优惠外,《编报规则第15号》要求披露财务报告相关具体项目或事项的重要性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见表1。
披露重要性标准的事项多少,与公司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经营规模、特定交易等相关。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转回、在建工程、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收入、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等项目,多数公司有这些事项,而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系非日常经营业务的特定交易,发生于少数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披露重要性标准事项的数量情况,以及相关事项重要性披露的频次见表2、表3。
年报显示,披露重要性标准事项4—10项之间的公司最多,占比60.3%,披露3项及以下的占比26.19%,其中404家公司未披露重要性具体标准,未披露的情形包括:仅披露定性描述而无量化标准(92家)、未作任何披露(312家)。定性描述主要为引用准则条文关于重要性的内容,缺乏具体针对性。披露超过10项的公司占比13.51%,其中20家公司披露超过20项,披露最多的为五洲新春(603667),共披露了31项重要性事项的确定标准。从重要性事项披露频次看,重要性事项标准披露较为集中,前10项均超过30%的公司披露,主要为具体的财务报表项目明细,披露频次最高的为重要的在建工程,其次为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披露公司均超过七成。《编报规则第15号》要求披露非全资重要子公司标准,56.13%的公司披露了重要的子公司标准,包含了数量较多的全资子公司。重要的账龄超过一年的预付款项、重要的或有事项、重要的研发支出资本化项目、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事项披露的公司超过10%。
除了表1规定事项外,有的公司还结合自身情况,披露了其他事项的重要性标准,主要包括:重要的承诺事项、重要的商誉、重要的政府补助、重要的境外经营实体、重要的非经常性损益、重要的计提减值的存货、重要的借款等,还有个别公司提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明细项目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
三、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一)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
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相关事项重要性量化确定标准,主要包括绝对金额标准、相对金额标准(百分比标准)、绝对金额和相对金额结合标准和定性标准等四种方法。
1. 绝对金额标准。相关事项达到一定金额标准的,作为具有重要性单独披露。例如,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以超过500万元为标准、重要的在建工程以超过1,000万元为标准、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发生重大变动以超过500万元为标准、重要的预计负债以影响财务报表项目金额超过300万元为标准等。
2. 相对金额标准。相关事项达到一定比例标准的,作为具有重要性单独披露。相对标准的选择基础,包括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税前利润等。例如,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以超过税前利润的1%为标准,重要的核销应收账款以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为标准,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以超过净资产的1%为标准等。
3. 绝对金额与相对金额结合标准。相关事项同时达到相对金额和绝对金额标准的,作为具有重要性单独披露。例如,神州高铁(000008)披露的重要性确定标准为:“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单项核销的应收款项金额占各类应收款项总额的2%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预付款项:单项占预付账款总额的2%以上,且单项金额大于500 万元;账龄超过1年的重要合同负债:单项占合同负债账款总额的10%以上,且单项金额大于500万元;……”。
年报显示,少数公司以绝对金额或相对金额相结合作为重要性标准,满足两者之一即可,而非同时满足绝对金额和相对金额标准。例如,福鞍股份(603315)披露的重要标准为 :“重要的实际核销的应收款项:单个客户应收款项占各类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0.5%以上或金额大于人民币500万元;账龄超过1年且金额重要的预付款项:单项预付款项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的5%以上或金额大于人民币500万元;……”。
4. 定性标准。有的公司未披露具体量化标准,仅披露重要性的确定原则。例如,平安银行(000001)披露:“本集团根据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财务信息的重要性。在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时,本集团主要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本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在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时,本集团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采用不同标准确定重要性披露事项的公司数量及占比情况,见表4。
年报显示,多数公司采用单一标准确定重要性标准,占比超70%,其中绝对金额与相对金额相当,分别占比36.92%、33.42%,采用绝对金额和相对金额结合的双标准确定重要性的为22.11%。定性描述的公司,集中于银行、证券、保险、多元金融等金融机构,例如,42家上市银行中,仅长沙银行(601577)1家披露了重要性量化标准。证券、多元金融虽然有的披露了定量标准,但披露的主要为重要的在建工程、重要的子公司、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重要的投资活动等非行业特征的事项。未披露重要性标准的公司,多数选择“不适用”,不存在明显的行业特征。
(二)重要性的具体量化标准
1. 绝对金额量化标准。采用绝对金额确定重要性事项的公司,除在建工程等极少数项目外,多数仅披露了具体金额,未披露选择该金额的计算过程等确定依据。总体而言,金额标准与公司规模呈现较强的正相关性,金额标准越大,反映企业规模的资产总额、净资产或收入越大。但是,转换为可比的相对金额后,重要性标准呈现出较大的差异。表5以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为例,列示了对应的平均资产总额及比例情况。
从重要性标准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析,公司在确定绝对金额标准时,实际做法可能是以财务报表相关数据为基准,根据重要性水平原则,通过计算并取整数确定。对于非整数的金额标准,显然系计算得出。例如,普洛药业(000739)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标准180万元,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0.1%;重要的少数股东权益标准5,870万元,为股东权益的1%;重要的联营企业标准5,110万元,为净利润的5%。但是,从绝对金额标准披露的合理性和差异化看,笔者推测有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可能并未按照一定方法和依据确定,而是较为随意。
2. 相对金额量化标准。
(1)单一量化标准。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披露多采用单一标准,如单项重要的应收应付款项及坏账准备、合同资产及合同负债、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现金流量表项目等,重要性标准的基准主要包括两类 :
第一类,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净资产、利润(含净利润、归母净利润、税前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为基准。表6为同一重要事项采用不同基准及量化标准情况。
表6显示,多数公司采用了资产总额作为确定重要性标准的基准,少数公司采用了净资产和利润指标。不论采用何种基准,重要性量化标准都呈现多样化,且差异较大,如按照资产总额基准确定的重要性标准,最高相差50倍。如果与表5中绝对金额转换为相对金额相比较,最大差异高达近百倍。
第二类,以财务报表项目为基准,单项重要的事项占所属项目的比例确定。例如,毅昌科技(002420)年报披露:“单项重要的应收款项实际核销,为占各类应收款项坏账准备总额的10%以上;单项重要的债权投资,为债权投资总额的10% 以上;单项重要的投资活动,为占收到或支付投资活动相关的现金流入或流出总额的10% 以上。”这种基准与财务报表层面的基准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是否可相互转化,尚需进一步探讨。
(2)组合量化标准。重要性组合标准多应用于非财务报表具体项目,有的采用单一标准,但多数采用了组合标准。例如,重要非全资子公司、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采用资产总额、净资产、收入、利润,或该等指标组合确定重要性。非财务报表项目重要性标准也呈现出差异化,如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无论是以收入、净利润,还是净资产为选择基准,采用比例有 5%、10%、15% 等。
3. 相对金额与绝对金额量化结合标准。该种重要性标准以相对金额为主,以绝对金额为辅,采取“双控制”标准。在以财务报表具体项目为基准确定重要性标准时,某些时候相对金额具有重要性,但绝对金额并不重要。例如,某公司“债权投资”账面余额1,0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其中最大一项债权投资100万元,占债权投资总额的10%。如果仅以单项债权投资占全部债权投资总额的比例(10%)看具有重要性,但由于“债权投资”这一项目于财务报表层面而言不重要,故需以绝对金额标准过滤相对金额计算结果。绝对金额反映公司规模大小,故相对金额比例一般不变,绝对金额随公司规模变化而适时调整。表7为中兴通讯(000063)采用相对金额与绝对金额结合确定重要性标准。
(三)同一事项重要性标准的横向比较
从重要性的确定方法、选择基准、量化标准等方面观察,同类事项重要性标准披露呈现出多样化、差异化特征,反映出公司对重要性运用的不同理解和判断。表8、表9以在建工程、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为例说明重要性标准的多样化。其中,因绝对金额同公司规模相关,采用绝对金额确定方法的分别随机选取金额相同的20家公司,转换为占资产总额的比例(相对金额标准),以反映绝对金额标准的差异化情况。
四、重要性标准披露存在主要问题
(一)重要性原则运用领域不充分
《编报规则第15号》规定了近30项事项应当披露重要性标准。上市公司年报显示,六成公司披露重要性标准的事项不超过10项,仅占规定披露数量的三分之一,披露3项以下的公司高达26%,超过400家公司甚至完全没有披露重要性标准。是否存在某些特定公司确无需披露?如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0的公司,无需披露单项在建工程项目的重要性标准。笔者查阅了披露事项较少的公司,发现应当披露未披露的情形较为普遍。例如,绝大多数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高达44%的公司未披露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重要性标准。又如,资产转让、出售等是并购重组中较为常见的经济行为,但仅有极少数公司披露了该事项重要性标准。未披露的,难以知晓是未发生该类交易无需披露,还是发生了该类交易但不具有重要性。重要信息披露不充分,降低了财务报表的整体质量。
重要性原则应当贯穿于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全过程,不限于《编报规则第15号》列举规定的相关事项,只要是对财务报告使用者有影响的重要交易和事项,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判断依据。实务中,极少数公司披露规定范围外其他事项的重要性确定标准。例如,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等期间费用明细项目,没有明确的重要性标准,有的公司披露较细,有的披露较粗,其他项占比过大;又如,其他收益中政府补助具体项目,不少公司未考虑重要性,“流水账”式披露全部明细。
(二)重要性基准选择不恰当
(1)混淆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与相关项目附注明细项目重要性的区别。重要性,以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为原则,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财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以相关项目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或该项目单列金额确定。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应当根据性质和功能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其次,是财务报表项目明细等相关事项重要性,以相关明细占所属财务报表项目或事项的一定比例或该项目单列金额确定,《编报规则第15号》列举的应当披露重要性标准的事项属于该层次。如果财务报表项目不具有重要性,则无需披露第二层次项目相关明细重要性。对于财务报表具体项目及明细,按照第二层次确定较为合理,非财务报表具体项目则按照第一层次确定更合理。实务中,多数公司未考虑两个层次的重要性区别,以第一层次相关指标为重要性计算依据。该种基准体现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关于财务报表错报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方法,但财务报表项目相关明细重要性标准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确定方法有何联系,是否适用先确定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然后将该重要性金额分配至财务报表项目,值得进一步探讨。
(2)基准选择不当。重要性基准应与项目性质具有相关性,例如,某公司以税前利润的 1%确定所有项目重要性标准,包括在建工程,而税前利润与在建工程的重要性缺乏内在的逻辑联系,合理性存疑;又如,某公司以项目“变动”为基准,将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收票据、存货、在建工程作为重要性标准。
(3)基准选择单一。选择重要性基准,应当考虑财务报表项目的性质和功能,同类性质和功能的项目,宜采用相同的基准,如应收应付等往来项目及其备抵项,宜采用统一标准。性质和功能不同的项目,宜采用不同的基准,单一基准难以反映不同经济业务实质,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判断。此外,有的事项需要采用组合基准,例如,仅以净利润为基准确定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未考虑子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资产,以及少数股东股权比例大小等因素,可能遗漏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
(4)较少考虑性质因素。《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充分披露风险较高或具有放大效应的项目,如衍生金融工具及风险、公允价值信息、境外经营情况等,有助于投资者决策。重要性标准体现性质因素仅有极少数公司,如某公司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标准,除了相对金额和绝对金额外,还包括“当期计提坏账准备影响盈亏变化”这一性质因素。
(三)重要性量化标准不合理
(1)量化标准单一。多数公司的量化标准要么以绝对金额确定,要么以相对金额确定,这种单一的金额标准衡量重要性存在一定缺陷。绝对金额与规模相关,相同的绝对金额,在 A公司具有重要性,在B公司可能不重要,可比性较差,即使是同一公司,也会随着公司规模变化而变化。有的公司确定绝对金额标准虽然实际来源于相对比例,但由于未披露具体依据,绝对金额缺乏参照物使其具有模糊性,直观感和可读性较差,财务报表阅读者需要进行二次判断,将绝对金额与资产总额、净资产等相关数据进行比较,以得出更清晰的判断。相对金额标准虽然克服了绝对金额的不足,但可能将绝对金额较小、实际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予以披露,产生冗余信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中,涉及量化标准的多以相对金额与绝对金额相结合。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认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收入标准:“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2)量化金额不合理。一方面,绝对金额或相对金额过小,导致重要性标准过低,披露的“重要”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而言是并不重要的冗余信息,还增加了信息披露成本。例如,江航装备(688586)资产总额、应收款项余额和净利润分别为36亿元、6亿元和2亿元,确定的单项重要的应收款项核销金额为10万元,显失合理;又如,福斯达(603173)以净利润的2%确定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重要性标准,计算的绝对金额为190万元,仅占应收款项余额的0.2%。另一方面,绝对金额或相对金额过大,导致重要性标准过高,省略了某些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有用的信息。例如,东方财富(300059)以净资产的 1%(7亿元 ) 确定单项重要的在建工程,占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合计数的25%。以相对金额标准,通常以单项金额占该项目5—10%作为重要性标准较为合理。
此外,单一标准采用绝对金额与相对金额结合,以“或”确定重要性标准的,产生共线现象,不具有合理性。不适合采用多维度评价重要性的事项,也不宜以“或”确定重要性标准。例如,某公司“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确定标准为“单项金额1000万(含)以上的;或金额未达到1000万元,但占本公司合并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量化标准一致性。同类事项重要性量化应当一致,如往来款相关重要事项,不宜根据项目本身金额大小确定所属明细项目的重要性标准,这将导致第一层次重要性出现差异。如果相关事项属性不同,重要性量化标准可能不同。例如,飞科电器(603868)将单项重要的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重要的债权投资、重要的在建工程、账龄超过一年或逾期的重要应付账款、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均以绝对金额1,000万元作为重要性标准,缺乏合理性。
(四)重要性标准与具体项目披露衔接不到位
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作为会计原则需在财务报告附注“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充分披露,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其他重要事项等涉及重要性披露的事项,应当与确定的标准衔接一致。年报显示,有的公司重要性标准与实际披露的事项前后脱节。例如,单项重要的在建工程重要性标准为占资产总额的1%,但财务报表在建工程附注“重要在建工程项目的本期变动情况”披露了全部在建工程项目变动情况,包括低于资产总额1%的项目。又如,公司将单项或有事项金额超过资产总额0.5%认定为重要或有事项,但披露了较多小金额、不满足重要性标准的诉讼事项。
(五)审计机构职业判断标准不一致
每家公司都是独立主体,管理层及财务人员对重要性标准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导致披露的重要性标准差异化,似乎尚可理解。但是,同一审计机构,甚至同一项目合伙人如果针对不同公司的相同事项,在对被审计单位选择基准特别是量化标准方面作出迥然不同的专业判断,审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审计质量值得反思。
五、相关建议
(一)提高重要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性
相关性是会计信息基本质量特征之一,要求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其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预测。重要性直接体现相关性,重要的信息影响使用者的决策,不重要的信息通常不具有预测和证实价值,不具有相关性或弱相关性。企业相关事项重要性标准的确定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合理的重要性标准,要么信息过度披露,要么遗漏某些重要信息,都将导致缺乏相关性,降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有用性,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决策。重要性标准的非合理性差异化,还影响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整体的可比性。可比性是相关性的优化质量特征,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财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提高重要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方面,要合理确定量化标准的基准。重要性事项与基准之间应当具有内在的联系,不同的事项可能采取不同的基准。有的事项采用单一基准即可,有的事项需要采取多种基准才能评价重要性事项的完整性,如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重要的合营和联营企业。另一方面,要合理确定量化标准。采用绝对金额、相对金额,以及两者结合,都可以评价相关事项的重要性,但从选择重要性事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理解性,以绝对金额和相对金额结合标准更具相关性。具体的金额标准,应当站在财务报告使用者角度,根据重要性的定义及内涵确定,标准过大或过小,要么影响重要性信息的充分性,要么过度披露相关财务信息,都有违相关性原则。
(二)明确特定行业及业务重要性标准
《编报规则第15号》规定的具体事项重要性标准主要针对通用财务报表及附注明细,未涵盖某些特定行业、特殊业务。例如,由于未明确银行及非银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哪些事项的重要性标准,大多数金融类公司仅披露了重要性的定性描述,未披露量化标准。又如,房地产开发业务最重要的资产项目“开发成本”和“开发产品”,如何披露其明细项目实务中做法不一,有的公司仅披露重要项目情况,有的披露全部明细项目。万科(000002)、保利地产(600048)开发成本 2023年末余额分别为4954亿元、7070亿元,单独披露的明细开发项目合计金额分别为4953亿元、6614亿元,分别占全部开发成本年末余额的 99.98%、93.56%,而绿地控股(600606)开发成本期末余额3547亿元,仅披露了前 10个开发项目情况,金额合计644亿元,占全部开发成本期末余额的18.17%。建议结合证券交易所分行业信息披露监管指引,规范特定行业和特殊业务重要性披露标准,增强行业间财务信息可比性,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使用价值。
(三)保持与相关规则的一致性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资本市场,不少披露规则涉及重要性标准,且与财务报告事项相关,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规则》等规则。这些规则明确应披露的事项,同财务信息披露一样,遵循了重要性原则。因此,公司在确定相关事项重要性标准时,可参照这些规则。例如,《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公司在确定单项重要的或有事项时,宜借鉴该规则,以保持信息披露体系的一致性。
(四)规范重要性标准的持续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该规定含有两层意思:一是重要性标准首次确定要恰当。如同收入确认方法、折旧计提等会计政策,如果经济业务发生的初始采用不当方法核算,后续会计期间变更处理方法通常属于会计差错。2023年报重要性标准披露不合理的公司,在后续期间变更标准即面临这样的挑战。二是重要性标准变更条件。当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变更会计政策。采用相对金额标准的,通常不需要变更标准;但采用绝对金额标准的,可能随着公司规模变化频繁变更重要性标准;采用相对金额和绝对金额结合标准的,也可能因规模变化变更绝对标准。虽然这种变更合理,但频繁变更给财务报告使用者带来不便,因此,采用相对金额或结合绝对金额确定重要性标准更符合习惯,且有利于提高持续信息披露质量。
(五)提供相关实务操作指引
重要性标准披露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在于财务报表编制者、审计师等对于重要性原则的理解或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在于缺乏可参考的依据。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标准提供了一些参考,在某些方面应用较为成熟,如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标准,但对财务报表项目明细的重要性标准尚无指引,这也是导致实务中执行情况差异较大的原因,使得重要性原则的现实意义体现不充分。提高重要性信息披露的相关性、可比性,需要市场各主体共同努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合理确定重要性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监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督和培训,提供实践案例与指引。
李洪 、罗贞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