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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92——简单自动化系统销售、定制软件开发应如何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18-09-18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主要从事配电网自动化系统的开发与销售、电力软件开发与服务等业务。
      (1)配网自动化及在线监测系统销售:A公司按照电网客户的要求将销售配网自动化及在线监测系统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价格为6000元/台,销售数量为 500台,A公司将产品发送到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电网公司出具到货验收单,合同约定A公司必须现场配合电网公司安装、调试、投运,客户付款进度分为预收10%、到货验收40%、投运40%、质保10%。在线监测系统产品由A公司对外采购硬件后嵌入A公司自行开发的一项通用监测软件(简单软件)。
      (2)电力信息软件开发:A公司根据客户需求,签订定制软件开发合同,在开发软件产品功能基本完备,且系统经调试正常投入运行时,客户根据合同、技术协议书等约定的技术和功能要求向A公司出具验收报告,客户付款进度分为预收20%、交付软件产品30%、验收40%、质保10%。
      问题:
      A公司的上述业务应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1)电网客户对每台线监测系统独立使用,每台系统之间无需进行整合,该系统单位价值较低,系统安装较简单,故A公司的配网自动化及在线监测系统销售不是一项系统集成业务。A公司应在投运完成后,一次性全额确认收入。同时需要根据经验,计量未来质保期内可能发生的成本,做预提处理。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根据IFRS15,如果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则主体是在一段时间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从而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及确认收入:1)客户在主体履约行为的同时取得及消耗主体履约所提供的利益;2)主体的履约行为创造或改良了客户在资产被创造或改良时就控制的资产;或者3)主体的履约行为并未创造一项可被主体用于其他替代用途的资产,并且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所以,在旧准则下如果A公司的定制软件开发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新准则下如果满足标准3)则应判断为在一段时间内履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新准则下的完工进度可以按投入法或产出法计量,一般使用投入法的成本更低,如果产出能否如实反映主体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则A公司可以选择按产出法计量履约进度,产出法包括已达到的里程碑等。
      如果A公司开发的定制软件带有实验性,无历史经验,交易结果不能可靠计量,则A公司应在验收完成后,全额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