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实务

会计案例解析93——土地确权业务应按完工百分比还是验收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18-09-20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接受县农业局、农经局等委托,双方签订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合同,A公司完成对所辖区等土地、林权等农业土地进行测量、汇表、公示、资料输出、制证、发放证件、最终验收等合同约定工作。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完工后需通过委托方验收,省级验收为最终验收。按照农业部要求三级验收,即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验收,农业部进行抽查。
      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方应在收到A公司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委托方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对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返工费用由A公司承担,A公司对已经收到的款项,不存在退款条款。由于农业部一直未明确验收标准,且项目验收标准目前尚无明确时间表,所以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所有工作,达到验收状态的项目均未执行验收程序。
      问题:
      A公司的土地确权业务应按完工百分比还是验收确认收入?
      案例解析:
      (1)依据现在的会计准则的判断:
      根据《企业准则讲解2010》,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提供劳务收入的总额能够合理地估计;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通常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劳务符合合同或协议要求,接受劳务方承诺付款,就表明提供劳务收入总额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如果企业判断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应当提供确凿证据;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所以,根据现在执行的收入准则,A公司如果不存在表明不能收回提供劳务总额的证据,则可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2)依据IFRS15的判断:
      根据IFRS15,如果符合三个标准之一(详见案例9.7),则主体是在一段时间内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从而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及确认收入。
      根据IFRS15,主体在根据第35(3)段评价其是否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可执行权利时,应当考虑合同条款及适用于该合同的所有法律。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客户付款的权利无需是固定金额。某些合同规定,客户仅在合同存续期的指定时间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客户可能无权终止合同。如果客户在其无权终止合同时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未能按承诺履行其义务),该合同(或其他法律)可能赋予主体继续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并要求客户支付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交换对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具有就迄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因为主体有权利继续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并要求客户履行相应义务(包括支付已承诺的对价)。
      根据A公司目前的合同,委托方有义务根据A公司的申请进行验收,即如果合同终止,也是因为委托方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符合“该合同(或其他法律)可能赋予主体继续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并要求客户支付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交换对价的权利”,所以可以判定为A公司提供的土地确权业务符合第35(3)段标准,应在一段时间内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