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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解析98——如何判断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发布时间:2018-10-15来源:未知作者:大信技术标准部

      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在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中一般约定在在某个节点(如验收后、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合同金额或审计金额的一定比例,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结算日期,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双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比例办理结算手续,而是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和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开具发票和付款,并缴纳增值税。
      问题:
      由于施工合同未约定具体结算时间,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确认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验收或决算审计应结算合同金额时还是实际开具发票时?
      案例解析:
      (1)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A公司在各会计期间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未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2)施工企业与甲方结算后,会计上一般会记录应收账款和工程结算,并开具销售发票,此时表明施工企业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产生了纳税义务,应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实务中可能存在开票与工程结算不同步的情况,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所以,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票日期与合同约定付款日期孰早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