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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案例10——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发布时间:2020-07-21来源:未知作者:技术标准部

      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

      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推出新收入准则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系列参考案例,供执业人员参考。

 

 

案例背景

 

      A供应链管理公司与B公司签订供应链服务协议,主要约定条款如下:
      (1)A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委托进口货物确认单》内容代B公司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并以自己或者B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单独或者与境外供货商签订进口合同。
      (2)A供应链管理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后,代B公司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3)B公司同意其所委托的代理进口货物的境外部分,由A供应链管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C负责实施。当C公司在境外垫付货款给B公司指定的供货方时,B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当次委托进口业务,否则B公司同意向A供应链管理公司支付全部损失。
      (4)A供应链管理公司向B公司收取进口综合服务费,为进口货物总价款的0.6%。
      (5)A供应链管理公司承担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灭失风险,但不承担货物本身的质量风险。

 

分析与讨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定,在进行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具体判断时,企业不应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上述案例背景表明,A供应链管理公司按照B公司指令签订进口合同,提供的主要服务是为B公司办理报关手续和代付货款,既不承担存货的主要风险也没有定价权,且收取的对价是佣金形式,不承担信用风险。因此,A供应链管理公司是代理人角色,应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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